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9666197。
法定代表人:白建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楠,女,199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邢某,女,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晓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胜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