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2017)湘1124民特16号申请人奉妮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道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1124民特16号
所属地区:道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9-04公开日期:2017-10-23
当事人:奉妮娜
案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4民特16号申请人:奉妮娜,女,201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学生,住道县。

系被申请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奉开宣,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

系申请人奉妮娜祖父。

申请人奉妮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奉妮娜称,申请人奉妮娜系被申请人杨花清之女,法定代理人奉开宣之孙女。

申请人的父亲奉文元于2017年4月29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即申请人的母亲杨花清于2013年1月30日与奉文元离婚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申请人跟随祖父、祖母共同生活。

为此,申请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宣告杨花清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花清,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001178141,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原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东阳社区居委会9组。

系申请人奉妮娜母亲。

申请人奉妮娜申请宣告杨花清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花清的公告。

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花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花清自2013年1月独自外出,至今已4年有余,经本院发出公告,仍然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花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