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被申请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奉开宣,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
系申请人奉妮娜祖父。
申请人奉妮娜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奉妮娜称,申请人奉妮娜系被申请人杨花清之女,法定代理人奉开宣之孙女。
申请人的父亲奉文元于2017年4月29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即申请人的母亲杨花清于2013年1月30日与奉文元离婚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申请人跟随祖父、祖母共同生活。
为此,申请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宣告杨花清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花清,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9001178141,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原住道县西洲街道办事处(原道江镇)东阳社区居委会9组。
系申请人奉妮娜母亲。
申请人奉妮娜申请宣告杨花清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花清的公告。
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花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花清自2013年1月独自外出,至今已4年有余,经本院发出公告,仍然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花清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军党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