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郑文通、刘汉杰、王红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402执2575号
所属地区:三明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17-09-13公开日期:2019-10-27
当事人:郑文通;刘汉杰;王红珊;王素兰;本院行政审判庭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402执2575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审判庭。

被执行人:郑文通,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刘汉杰,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王红珊,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王素兰,女,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本院作出的(2016)闽04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文通、刘汉杰、王红珊、王素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文通、刘汉杰、王红珊、王素兰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50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郑文通、刘汉杰、王红珊、王素兰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 骞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丹丹 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