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建荣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52刑终181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揭阳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7-09-14公开日期:2017-12-18
当事人:黄建荣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终18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建荣,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揭阳市揭东区。

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7年1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

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建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粤52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建荣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黄建荣,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1月2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揭阳市产业园区揭陆路S335线霖磐路段富洋公馆抓获被告人黄建荣,现场从黄建荣身上及其驾驶的轿车上扣押到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净重50克、海洛因3包净重11.6克、咖啡因2包净重25.3克和“麻古”8粒净重0.8克及工具“冰壶”1个、锡纸1卷、吸管6条。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甲基苯丙胺和“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海洛因中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咖啡因中检出咖啡因成分。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现场勘查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书及被告人黄建荣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建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黄建荣罚当其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建荣上诉称被查获的冰毒中他掺杂了大量冰糖,冰毒数量实际仅有13克,也不知道车上有毒品;请求对其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揭阳市产业园区霖磐路段富洋公馆抓获上诉人黄建荣,现场从黄建荣身上及其轿车上扣押到甲基苯丙胺2包共重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包重0.8克、海洛因3包共重11.6克、咖啡因2包共重25.3克。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

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4日23时许在揭阳市产业园霖磐路段富洋公馆抓获上诉人黄建荣,现场从其身上及其停靠的轿车上查获到疑似冰毒、海洛因、咖啡因及“麻古”。

2.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及相关照片。

载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24日在揭阳市产业园区霖磐路段富洋公馆门口停车场黄建荣的小轿车(车牌号粤V×××××)内及富洋公馆一楼黄建荣身上查扣到疑似毒品共8包,其中白色晶体2包(经称量,分别净重45.3克、4.7克,)、白色块状物2包(经称量,分别净重10.9克、0.6克)、白色粉末1包(经称量,净重0.1克)、红色片状物1包(经称量,净重0.8克)、白色粉末1包(经称量,净重1.5克)、白色粉末1包(经称量,净重23.8克),以及扣押到电子秤1台、“冰壶”1个、锡纸1卷、吸管6条。

勘查后,公安机关对现场拍摄照片,经上诉人黄建荣辨认,确认无误。

3.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揭公(司)鉴(化)字[2017]02005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及提取笔录。

载明经鉴定,查获的45.3克白色晶体、4.7克白色晶体、0.8克红色片状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10.9克白色块状物、0.6克白色块状物、0.1克白色粉末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查获的白色粉末1.5克、白色粉末23.8克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4.检验意见书。

载明经检验,上诉人黄建荣尿液中冰毒、吗啡均呈阳性。

5.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及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载明上诉人黄建荣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6.上诉人黄建荣的供述。

黄供述2017年1月24日23时许,他从揭阳市产业园区霖磐路段富洋公馆出来,刚走到楼下就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公安机关从他身上查获冰毒、海洛因和“麻古”等几包毒品,还从他的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粤V×××××)驾驶室右边搜查到1包咖啡因。

被查获的这些毒品是他分两次到惠来县隆江镇向一外号“大头”的人购买的。

第一次是在2017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他到惠来县隆江镇以每克80元的价格向“大头”购买了4200元冰毒,大约重52克。

过了几天,他又到惠来县隆江镇一小学旁以每克250元的价格向“大头”购买了3500元海洛因,重14克,还向其买了8粒“麻古”。

当时“大头”还将一些咖啡因送给他,称可以混合在海洛因里吸食。

他购买这些毒品系用于吸食。

7.户籍证明。

载明上诉人黄建荣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建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

黄建荣上诉称查获的冰毒中他掺杂了大量冰糖,冰毒数量实际仅有13克。

经查,法律规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本案中公安机关从黄建荣处查扣到50克冰毒,应以查扣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