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缪伟、王玉凤与江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民申234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7-09-07公开日期:2017-11-25
当事人:缪伟,王玉凤,江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伟,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玉凤,女,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云亭街道环镇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颖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缪伟、王玉凤因与被申请人江阴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缪伟、王玉凤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涉案房屋的顶梁及屋顶混凝土结构件有露筋、疏松、外表缺陷等严重质量问题,上述问题通常会影响到房屋结构性能、使用功能或耐久性,并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影响缪伟、王玉凤正常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一审法院对上述质量问题未到现场核实查看,对缪伟、王玉凤提供的房屋交付前混凝土结构件质量问题的照片未予采信,亦未释明对质量问题可申请鉴定。

二审时缪伟、王玉凤申请质量鉴定但二审法院未予以准许。

泰禾公司一审中仅提供竣工验收的证据,但对缪伟、王玉凤所提出的上述房屋质量问题未予回应也未提供涉案房屋质量合格的证据。

即使房屋竣工验收,也不能视为泰禾公司交付的房屋符合合格标准,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双方进行验收交接,商品房交付的标准包含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约定两个层面,综合验收合格只是法定条件,还需要双方现场进行验收交接。

缪伟、王玉凤在涉案房屋交付前即发现了上述质量问题,在交房验收时也明确在验收单上注明存在上述质量问题。

二审中泰禾公司表示对缪伟、王玉凤所提质量问题进行修缮,缪伟、王玉凤也同意修缮,但泰禾公司未提供修缮方案。

泰禾公司应履行交付质量合格房屋的义务,而不是承担房屋交付后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

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除房屋存在主体结构安全问题或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质量问题外,不得拒绝接收房屋,否则,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付义务,但出卖人应对房屋存在的非结构安全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缮,出卖人怠于修缮致使买受人遭受实际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据实赔偿。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