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力赞与沈方、蔡春娥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302执1677号之一
所属地区:宿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03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张力赞,沈方,蔡春娥
案由:nan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16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力赞,男,198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沈方,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蔡春娥,女,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

本院在执行张力赞与沈方、蔡春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轮侯查封了沈方聚龙花园5幢303室房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的申请标的未获清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