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晓与裘君河、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1023民初4529号之一
所属地区:天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2公开日期:2018-03-10
当事人:陈晓,裘君河,王庆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4529号之一原告:陈晓,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军辉,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裘君河,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被告:王庆华,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与被告裘君河、王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