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与哈尔滨市达意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淑梅、胡子成、李和、段秀兰、李瑛、哈尔滨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黑0102执341号
所属地区:哈尔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23公开日期:2017-12-21
当事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哈尔滨市达意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淑梅,胡子成,李和,段秀兰,李瑛
案由:nan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住道里区安发街49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达意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淑梅。

被执行人:胡子成。

被执行人:李和。

被执行人:段秀兰。

被执行人:李瑛。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与哈尔滨市达意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银企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淑梅、胡子成、李和、段秀兰、李瑛、哈尔滨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段秀兰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533号7栋1单元23层2号的房产,但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拍卖条件。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