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任真真与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105民初16649号
所属地区:郑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9公开日期:2017-12-20
当事人:任真真,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6649号原告:任真真,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毅。

原告任真真诉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真真,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真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退回原告购物款并赔偿原告人民币壹仟元整,共计1016.8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的一袋经典原味麦片超过保质期,被告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本院,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已经政府行政部门处理,华润万家并未销售过涉案批次商品,更未销售过期食品;2、原告对于其从华润万家购买的过期食品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3、原告诉称的以食品安全法向被告主张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并不存在原告起诉的注册主体,应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

原告提交证据有购物小票、涉案产品照片、购物视频;被告提交证据有郑州市金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通知书及检查笔录。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8日,原告在被告南阳路店购买经典原味麦片一袋,价格为16.8元/袋,该麦片标签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保质期为十二个月。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任真真提交的购物小票、涉案产品照片、购物视频等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涉案物品系从被告分店处购买,故本院认定,任真真与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就涉案商品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对其出售商品的品质应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属于违约行为,故原告任真真要求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的诉请本应得到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并不存在原告起诉的注册主体,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以河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阳路店)为被告,原告所列该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与河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