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大连碧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吉黎、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庄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283执2929号
所属地区:庄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26公开日期:2017-10-31
当事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大连碧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吉黎,张萍
案由:nan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92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

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隋红家,系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牟孝闯,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玫瑰街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吉黎,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碧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住所地: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古城小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吉黎,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普兰店市。

被执行人:张萍,女,1968年6月28日出生,现住普兰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大连碧海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吉黎、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有机械设备及模具等2116台(详见大连金元互感器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明细表)。

根据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口支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