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甘0302刑初165号
所属地区:金昌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11公开日期:2017-12-13
当事人:白某某,闫某,马某某
案由:故意伤害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某,曾用名白某甲,男,生于1993年10月22日,汉族,大专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92年5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金昌市人,无业,住金昌市金川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军儿,男,生于1993年10月13日,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甘肃省金昌市人,住金昌市金川区。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闫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

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以其朋友陈某某当天中午被何某某欺负为由,欲找何某某算账。

后被告人白某某打电话将被害人何某某及同案被告人闫某、马某某先后约至本区某某小区大门口,白某某先与何某某产生口角争执,并向何某某脸部搧了一巴掌,二人之间发生厮打,期间闫某和马某某上前帮助白某某殴打何某某,致被害人何某某嘴部受伤。

经鉴定,何某某唇裂伤为���伤二级。

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害人何某某与三被告人达成协议,除去被告人白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何某某的1437.38元,被告人白某某、闫某、马某某另行赔偿受害人何某某损失共计30000元,何某某表示对三被告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闫某、马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门诊病历及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资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人口基本信息、医疗费、鉴定费、眼镜购买发票、谅解书等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闫某、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支持。

被告人白某某、闫某、马某某遇事不能冷静处理,发生争吵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三被告人经公安机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