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闫遂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禹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081民初4848号
所属地区:禹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14公开日期:2017-11-13
当事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闫遂欣,禹州市百慧商贸有限公司,禹州市晓融商贸有限公司,王燚卜,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李汉飞,杨晓丽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4848号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轩辕大道大同路交叉口西侧法定代表人:刘晓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玉,该社员工。

被告: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陈曹乡岗黄村法定代表人:闫遂欣被告:闫遂欣,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3日,住禹州市许昌县。

被告:禹州市百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药城路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宋孟可被告:禹州市晓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药城路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王燚卜被告:王燚卜,女,汉族,生于1983年9月5日,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滨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汉飞被告:李汉飞,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3日,住禹州市。

被告:杨晓丽,女,汉族,生于1978年7月4日,住禹州市。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闫遂欣、禹州市百慧商贸有限公司、禹州市晓融商贸有限公司、王燚卜、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李汉飞、杨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至被告清偿之日止,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9日,被告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借款到2017年1月19日到期,被告闫遂欣、禹州市百慧商贸有限公司、禹州市晓融商贸有限公司、王燚卜、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李汉飞、杨晓丽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现该笔贷款已逾期,原告向被告多次讨要无果,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闫遂欣、禹州市百慧商贸有限公司、禹州市晓融商贸有限公司、王燚卜、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李汉飞、杨晓丽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能提供被告许昌县鑫源面粉有限公司、闫遂欣、禹州市百慧商贸有限公司、禹州市晓融商贸有限公司、王燚卜、河南省花城大药房有限公司、李汉飞、杨晓丽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