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余保,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慧娜与刘余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晋0826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