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贞阳,男,195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宁,济南槐荫志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相开贵因与被上诉人王贞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4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开贵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1.相开贵没有借王贞阳的钱,一审认定王贞阳给付5000元不对。
2.本案不是民间借贷3.本案应以事实材料为据,不能以字数断案。
王贞阳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贞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相开贵偿还借款5000元;2.判令相开贵支付上述借款的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开贵原系济南市槐荫区段北东路某单位宿舍的传达人员,曾由该宿舍相关单位按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向其支付报酬。
经预先通知后,相关单位未继续向相开贵支付2016年7月后的报酬。
后相开贵继续在该传达室居住,在此期间参与了该宿舍居民水电费收取事务。
2017年1月24日,经相开贵要求,在该宿舍居住的王贞阳交付相开贵现金5000元用于回家过年。
此外,双方对下列事实存在争议:1.王贞阳主张上述5000元系借款,相开贵主张为工资。
王贞阳以上述借条为据,相开贵以上述水电费统计表和收据为证。
一审法院经审核认为,王贞阳提供的借条为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不足20字的书证上即有二个“借”字,明确载明了相开贵向王贞阳借款的意思,而相开贵提供的上述证据上没有内容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对本案系争款项,一审法院认定为借款。
2.相开贵主张王贞阳曾要求其继续干传达工作并承诺给其解决工资问题,王贞阳不予认可,相开贵以上述水电费统计表和收据复印件为证。
一审法院经审核认为,相开贵上述证据未载有王贞阳任何意思表示,不能证明相开贵主张的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王贞阳与相开贵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经王贞阳催要,相开贵未偿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开贵之王贞阳欠付其工资的抗辩理由不仅事实依据不足,而且不符合正常情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王贞阳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一、被告相开贵欠原告王贞阳借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相开贵赔偿原告王贞阳借款利息损失,以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同上述借款一并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