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在生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213执1408号
所属地区:厦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14公开日期:2017-12-15
当事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在生,林惠萍
案由:nan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1408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社区新马路(区公共卫生大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陈闽生,局长。

被执行人:陈在生,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被执行人:林惠萍,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在生、林惠萍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行审68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于2016年9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陈在生、林惠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政策性调整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