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高铁兵。
委托代理人:刘清、陆钊强,分系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赖婉婷,女,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赖婉婷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婉婷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透支款本金6999.6元、利息1326.98元、滞纳金406.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