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王莹,女,1989年2月23日出生,公诉机关以硚检公诉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王莹犯盗窃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肖王莹在本市硚口区亚洲大酒店1808房,趁被害人李某1熟睡之机,盗窃其六福牌铂金PT999项链一条和人民币3000元后逃走。
经武汉市硚口区物价局鉴定,被盗项链价值人民币2612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5月2日将被告人肖王莹抓获。
赃物已销赃,赃款已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王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肖王莹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肖王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王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肖王莹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王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