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郭玉花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新0105民督144号
所属地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9-13公开日期:2018-07-20
当事人: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郭玉花
案由:申请支付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督144号申请人: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安居南路802号鸿瑞豪庭7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季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保红,新疆保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郭玉花,女,1970年12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人新疆海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郭玉花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4日发出(2017)新0105民督14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郭玉花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自2017年8月14日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能向被申请人郭玉花送达该支付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