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兰水法,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吴东有与被告兰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立案。
原告吴东有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东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东有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东有负担。
审 判 长 刘群芳审 判 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林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