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东有与兰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浦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722民初854号
所属地区:浦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05公开日期:2017-11-30
当事人:吴东有,兰水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2民初854号原告:吴东有,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告:兰水法,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吴东有与被告兰水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立案。

原告吴东有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东有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东有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东有负担。

审 判 长  刘群芳审 判 员  方 华人民陪审员  林 霞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