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16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142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志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发出《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考虑到短期内无法寻找到被执行人,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经济能力线索或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