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何某某与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0223民初115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5公开日期:2017-11-07
当事人:何某某,王某某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23民初1155号原告何某某,女,1973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王某某,男,1933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