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某,男,1933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本院于2017年9月7日受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