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柳荣光与高跃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402民初1850号
所属地区:辽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8公开日期:2017-09-29
当事人:柳荣光,高跃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1850号原告:柳荣光,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被告:高跃华,女,1966年9月26日生,汉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荣光诉被告高跃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柳荣光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荣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