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卢文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罗录计与卢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90元,执行费36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互联网金融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