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罗录计与卢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陕0302执814号之一
所属地区:宝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27公开日期:2017-10-19
当事人:罗录计,卢文军
案由:nan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录计,曾用名罗录记,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卢文军,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罗录计与卢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90元,执行费36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互联网金融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申请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