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闫中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西宁雅美亚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通县宁张公路18.5公里处。
注册号:630XXXXXXXX6290。
法定代表人:林华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王希兰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宁雅美亚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库存的价值约4500元的瓷砖及被申请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化工原料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申请人王希兰的利益不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西宁雅美亚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库存的价值约4500元的瓷砖及被申请人所有的机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