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建秀与西宁雅美亚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青0121财保32号
所属地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9-19公开日期:2017-11-01
当事人:王建秀,西宁雅美亚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nan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财保32号申请人:王建秀,公民身份号码×××,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委托代理人:闫中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西宁雅美亚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通县宁张公路18.5公里处。

注册号:630XXXXXXXX6290。

法定代表人:林华海,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王建秀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宁雅美亚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库存的价值约5500元的瓷砖及被申请人所有的机器设备、化工原料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申请人王建秀的利益不受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西宁雅美亚陶瓷有限公司生产区内库存的价值约5500元的瓷砖及被申请人所有的机器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