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程亮辉,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原告仵悰诉被告程亮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
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金全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仵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亮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仵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日,被告程亮辉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承诺当月月底还清,有被告程亮辉出具的借条一份为凭。
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亮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仵悰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