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顶山市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长青路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402行审241号
所属地区:平顶山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9-22公开日期:2017-11-28
当事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长青路分公司
案由:nan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402行审241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春华国际20号楼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2MB0R1989XB。

法定代表人李永浩,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向远,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长青路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长青路与园林路交叉口北30米路西(李庄综合楼地下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3X75U13J。

法定代表人李金卫,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食药监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20001.78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新食药监罚[201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20001.78元。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大德源实业有限公司长青路分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罚款已缴纳。

现平顶山市新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