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小菊,女,1967年4月2日,汉族,住无锡市崇安区。
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无锡市怡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预缴诉讼费,且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