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村民组等与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5行初45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信阳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13公开日期:2017-11-13
当事人: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村民组,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案由:nan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行初45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

负责人马永胜,男,村民组长。

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徐老庄村民组。

负责人吴学勇,男,村民组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国宝,男,汉族,1937年7月6日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星,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士杰,男,驻马店市林业局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徐老庄村民组与被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徐老庄村民组自愿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乡柴坡村焦庄村民组、徐老庄村民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