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漯河宝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建红、赵贯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1执监28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漯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28公开日期:2017-10-09
当事人:漯河宝通典当有限公司,吴建红,赵贯书
案由:nan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监28号申请执行人漯河宝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卫星,经理。

被执行人吴建红,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赵贯书,男,汉族,1948年3月6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漯河宝通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建红、赵贯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1102执701号],于2017年9月27号报请本院将上述案件指定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至今未能依法执结,为加大执行力度,推动案件依法公正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案件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7)豫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