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权、曹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彭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赣0430执1065号
所属地区:彭泽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04公开日期:2017-12-22
当事人:吴权,曹良贵
案由:nan

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吴权,男,1991年1月16日生,住彭泽县。

被执行人曹良贵,男,1968年8月22日生,住彭泽县。

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吴权申请曹良贵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良贵应支付申请人吴权案款67618.98元,承担执行费914.28元。

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7618.9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曹良贵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1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