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良贵,男,1968年8月22日生,住彭泽县。
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吴权申请曹良贵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曹良贵应支付申请人吴权案款67618.98元,承担执行费914.28元。
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67618.98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曹良贵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30执1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