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阿原食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404行审103号
所属地区:珠海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执行审查
裁判日期:2017-09-04公开日期:2017-11-08
当事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阿原食店
案由:nan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0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培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志莹,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阿原食店。

住所地:珠海市香洲胡湾里四街**号。

经营者阮锡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2月5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阿原食店作出珠香执罚字〔2016〕2016110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200元罚款一案。

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6年11月20日在珠海市香洲胡湾里四街23号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超出面积为2平方米。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5日签收珠香执罚字〔2016〕2016110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珠香执罚字〔2016〕20161103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2017年6月13日签收No.0001312号《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200元的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