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薛太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03财保118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9-01公开日期:2017-09-30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薛太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182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舒芳,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薛太淑,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薛太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太淑价值19500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