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益岩,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俞仲坤,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俞小梅,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俞仲海,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仲坤、俞小梅、俞仲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仲坤、俞小梅、俞仲海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俞仲坤、俞小梅、俞仲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贵陕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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