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仲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连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825执1117号
所属地区:连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13公开日期:2017-09-29
当事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仲坤,俞小梅,俞仲海
案由:nan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莲峰镇东环南路豸峰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79770533W。

法定代表人:李益岩,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俞仲坤,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俞小梅,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俞仲海,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申请执行人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俞仲坤、俞小梅、俞仲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仲坤、俞小梅、俞仲海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俞仲坤、俞小梅、俞仲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贵陕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