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宝兵,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程志与被执行人安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123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分期给付原告货款30,000元。
案件受理费278.5元,由被告负担。
因被告安宝兵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原告程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宝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状况,也没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依据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宝兵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报告财产制度,也未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中的相关情形,已将被执行人安宝兵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安宝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