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霍凤祥与姚亚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固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1022民初563号
所属地区:固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7公开日期:2017-11-27
当事人:霍凤祥,姚亚军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563号原告:霍凤祥,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

委托代理人:孔令娟,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姚亚军,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永清县。

原告霍凤祥与被告姚亚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霍凤祥及委托代理人孔令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亚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凤祥诉称,2016年10月27日,原告霍凤祥和被告姚亚军签订了施工合同。

由被告姚亚军负责对霍凤祥承揽的东湾某办公楼铺设地砖。

2016年11月10日,姚亚军预支地砖施工款20000元。

支款后,姚亚军并没有进行施工,为此请求被告返还预支施工款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姚亚军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原告霍凤祥和被告姚亚军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由被告姚亚军负责对霍凤祥承揽的东湾某办公楼铺设地砖。

合同主要约定:工程名称,粘砖装修工程;工期30天;工程价格地砖每平米25元,墙砖每平米35元,踢脚线每米4元,楼梯踏步每踏步55元;付款方式,进厂付三万,中途付七万,完工后付工程款百分之九十五。

2016年11月10日,姚亚军预支地砖施工款20000元。

支款后,姚亚军没有进行施工。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施工合同、支款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承揽了原告的铺设地砖工程,在支取施工费后未进行施工。

经本院传唤,被告拒不到庭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交证据,放弃答辩权利。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地砖的铺设工作,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施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亚军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