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强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5.3元(王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47.65元,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