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强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新01民初394号
所属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25公开日期:2017-11-23
当事人:王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新疆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394号原告:王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佳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俊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荣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燕第三人:新疆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华原告王强因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运输公司、第三人新疆迪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王强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强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95.3元(王强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47.65元,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