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晨钦,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优与被告徐晨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优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