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8)恩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琼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经本院裁定,2012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7月17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6年1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罗琼华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罗琼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琼华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一次季度记功,2015年度被湖北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罗琼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