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冯金叶与贾矿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6民辖352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鹤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9-08公开日期:2017-09-27
当事人:冯金叶,贾矿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辖352号原告:冯金叶,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贾矿平,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原告冯金叶与被告贾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

冯金叶诉称:自2012年至今,被告贾矿平多次向原告借款,借款总额共计600万元整,2014年12月29日被告贾矿平向原告出具总借据一份。

并承诺用其所有的鹤壁市淇××区华夏南路××综合楼××层××房产作抵押担保;2015年1月10日,承诺并写字据用其所有的鹤壁市淇××区华夏南路××楼××层××房产作抵押担保。

现该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能归还。

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矿平给付原告借款600万元及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至生效文书确定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