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建通,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漳浦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建通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案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
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柯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