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斌涛,男,199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
原告孙康为与被告张斌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26日,逾期利息按日0.5%计算。
原告于当日将借款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收据。
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斌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康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