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久占,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睛,女,财务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连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华瑞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天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400.00元。
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