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与吴木财、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粤03执2093号之一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25公开日期:2017-12-12
当事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吴木财,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2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深业中心大厦首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纪才,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木财,男,1978年12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春风路66号庐山大厦某座。

法定代表人:伍灵茜。

关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中支行与被执行人吴木财、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5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5097369.39元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

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教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设74×××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1392.36元、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开设443×××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1026.84元,扣缴执行费57375.12元,余款人民币5995024.08元已汇付至申请人指定账户。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953号裁决确定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