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清偿款项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10元。
因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与(2017)闽0181执1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