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陈文娟、陈玉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清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81执1471号
所属地区:福清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26公开日期:2017-12-15
当事人:陈文娟,陈玉平,黄贤义
案由:nan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玉平,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黄贤义,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文娟与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闽018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清偿款项时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10元。

因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文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陈玉平、黄贤义与(2017)闽0181执1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

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