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思荣,男,1987年8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罗渡。
因本案于2017年8月12日被捉获,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7]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思荣于2017年8月12日19时30分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轨道交通两路口站四号出口附近的建新坡建新一巷巷口,贩卖0.12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给余某某,获毒资300元。
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捉获,并缴获上述毒品毒资。
被告人徐思荣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思荣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思荣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思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