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与吴江市回味思食品经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0509执6036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9-19公开日期:2017-10-26
当事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吴江市回味思食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nan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603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鲈乡南路1868号世纪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枫,局长。

委托代理人方宗兵,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吴江市回味思食品经营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开发区三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红,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3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吴地税社征字[2016]第20145号行政征收决定如下:征收被执行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7343.00元。

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已依法受理。

2017年6月26日,本院作出(2017)苏0509行审63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庭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针对以上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去函告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地方税务局回函表示理解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

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