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程小榕与张木水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103民初4033号
所属地区:福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9-04公开日期:2017-10-20
当事人:程小榕,张木水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4033号原告:程小榕,女,汉族,1953年4月27日,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张木水,男,汉族,成年,住福州市台江区。

原告程小榕与被告张木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

2017年9月4日,原告程小榕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