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大通,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瑞卡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岭山镇金桔村九龙8巷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5。
法定代表人吴定波,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瑞卡龙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