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国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皖18民终117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宣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8-01-24公开日期:2018-02-26
当事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国斌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8民终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昭亭北路盛世华庭4幢3-5号。

法定代表人:傅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静杰,男,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黑,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斌,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国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7)皖180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宣城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